记河南省文化传播企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安新中
平安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与坚实基础。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这么一位有责任担当、恪尽职守的人民调解员。无论案情如何复杂,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年均受理案件一千余起,调解成功率达到70%,每起案件均能说个明明白白,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这就是被誉为法院民调系统“定海神针”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安新中主任。在人民法院宣判争议较大的背景下,安主任如何达到这么高的调解成功率呢?
日前,在好奇心驱使下,记者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西侧的兴业大厦1102室(河南省文化传播企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一间书香四溢的办公室里,采访了安新中主任。安主任平静地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呈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发展趋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主动适应新形势需要,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作用。他说,现阶段,人民调解员(尤其是村级民调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苦口婆心,劝说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折中处理,留下了很多稳定隐患。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民事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知识、社会知识、法律知识、心理知识、逻辑知识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和提高调解成功率的重要条件。
交谈中得知,安新中主任为了掌握调解技巧与能力,不断钻研法律知识,积极探索调解技巧方法,研究调解与逻辑学、心理学的关系,调解与社会知识的关系等,以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公安调解、行政调解的方式方法,这就是安主任调解成功率高的主要原因。
如何走上调解之路?
调委会成立于2018年,成立之后做什么,怎么做,心里没底。2019年4月,一位来自巩义的当事人问:安主任你看我这事咋解决。原来他七年前借给朋友8万元人民币,由于关系较好,未让朋友打借条,目前这个朋友没有偿还能力,时间长了怕说不清,起诉吧,证据不足,又怕失去这个朋友,很是为难。当事人把朋友喊过来,我循循善诱,劝导对方:钱不管借给你多少,咱得承认人家的情,由于借钱时未打借条,媳妇心眼小,老和他生气,过去帮了你,现在你得帮人家,在还款协议上签个字,好让人家媳妇放心。就这样,朋友顺利在还款协议上签了字。当事人拿到还款协议后,很是感激。这时,我真正认识到了调解的价值与意义, 成就感促使我走上了人民调解之路,从而义无反顾地走下去。
随着岁月的流逝,安新中经手了大量的人民调解案件,通过众多成功调解案例,他深深感悟到:一名好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与能力。
对党绝对忠诚。人民调解员肩负着“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重任,是展示我党“为人民服务”宗旨和司法公平与正义形象的窗口。人民调解员面对面接待案件当事人,听取当事人诉求,化解群众矛盾、解决群众问题,拉近党和群众、法院与群众的心理距离,是党与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接触的当事人中,绝大多数经过了一审、二审、终审法律程序,大多数人带着满肚子委屈到省法院讨要说法及公道。这要求每一个调解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法院形象,对党绝对忠诚。我始终认为,法官对每起案件的判决是非常严谨和慎重的,之所以出现上访案件,需要分析当事人自身的问题,如有的是证据不充分,有的是当事人不到庭让律师代理,律师不了解案件情况,作出不准确答复而造成误判等等。2020年秋季的一天,省直机关某单位领导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见一个当事人正向领导诉苦,说法院判决不公,把本应属于他的房产错判给别人。不管当事人情绪如何激动,我始终保持高度冷静,坚持让他把案件说清楚,把证据与庭审笔录提供清楚。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阅卷,我感到案件判决确实存在问题。后在庭审笔录上发现,二审当事人没有到庭,是律师代理的,律师当庭承认,该房产是对方的,他只是施工方,法院据此作出了终审判决,当事人几乎晕了过去,上访告状几年,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原来问题出在自己身上。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人民调解是实现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活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突发性事件多,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有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还有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类复杂疑难纠纷,由此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保持工作渠道畅通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多元化工作合力,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2020年7月,某县十几名群众到省法院反映,所在新华街支部书记马某将二十多户政府救济困难群众的低保以每户2千元价格予以贱卖,导致真正困难户吃不上低保。受案后,我们迅速赶到该街道,实地了解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呈送省救济处,依法处理了套取低保的个别人,让十几户真正困难户享受到了政府救济,从源头上消除了社会隐患,避免了事态恶化与扩大。
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调解员没职没权,在案件处理中,属于配角,要把纠纷解决好,靠的是让证据说话,让事实说话,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要达到这一综合效果,调解员必须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运用调查、收集、筛选、分析、综合、成卷的方法,当好承办法官的参谋与助手。2019年,郑州附近某市王某,承包荒山13年,种植果树数万棵,绿化成效十分显著,由于景区开发的需要,荒山被旅游部门收购,赔偿人民币170万元,在王某领取赔偿金时,全村人与他打起了官司,理由是,承包荒山协议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违犯村民组织法,一审、二审裁决,王某均败诉。王某找到调解员,诉说判决不公,甚至产生了轻生念头。调解员一边安慰王某,一边派人实地调查,找到当时的支部书记,村长、治保主任等,了解协议签订时的情况。据了解,当时这座山光秃秃的,寸草不生,时有开山炸石现象,石头滚下还砸死村民两人,村民们想绿化荒山,但触及到个别村民的利益,开了几次村民大会未通过,没有人敢承包荒山,后经老书记多方面做思想工作,王某才在承包协议上签了字,现在荒山绿化好了,升值了,村民想与之争利,就这样打起了官司。整个案件还原后,调解员劝王某走法律渠道,向省院申诉,调解员随后整理卷宗,拿出调查意见,移交至审判法官,王某终于得到了“合同不宜解除”的公正判决。
具备一定的逻辑学知识与能力。一名好的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逻辑学知识。受理调解案件,听取对方叙述时,要考虑其所描述事情经过是否符合常理与逻辑,能否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条,能否经得起实践与事实的检验。我曾受理类似虚假案件,一起房地产产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各说各的理,法院一审、二审裁决都完了,败诉方认为自己亏了,来省院找调解员,经调查还原,双方原是合伙经营,纠纷后双方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都说财产是自己的,这起案件本身就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还原后,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做出了公正判决。庭前调解中,如果具备了一定逻辑学知识,就会少走很多弯路,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与能力。心理活动是一种本能反应,一些微小动作属于人类的一种本能,不受思想意识约束,能折射出一个人内心世界与真实意图。日常案件调解中,每个当事人都有很多微动作,如果我们错误理解微动作的含义,就可能误判案件。调解员要学会从当事人身体微小动作、个人小习惯等方面入手,从眉毛、眼睛、嘴巴、脖子等肢体语言入手,科学精准地读取当事人信息,有助于案情的准确梳理与判断。比如问到关键性问题时,当事人眼睛向右边看,大多是在回忆过去,如果往左边看,那一定是在说瞎话。调解案件本身就是一场博弈,在你来我往的较量中,读懂当事人身体的微动作,可为调解成功增添决定性的砝码。所以,心理学是调解员了解案件经过、成功调解案件必学的一门课程。
具备调解处理群体性案件的能力。近年来,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属于新型涉群体性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业主经常与开发商对峙,双方当事人情绪容易激动,处理难度较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面对这个难题,调解员把调解放在第一位,实地勘察,搜集资料,召开会议,分析案情,力争调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办好此案的切入点与落脚点。去年以来,调解员先后受理了碧桂园、名门、亚太等房地产与业主的多起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业主一万余户,这类案件业主们大多抱团诉讼,承办调解员采用了“一对一”调解方法,面对面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的诉求,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说服他们接受调解方案,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安主任说:在解决群体性案件中,调解员要始终坚持调解为民的“初心”、深入调查研究的“匠心”、不分昼夜调解的“恒心”、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公心”,妥善化解一批批大大小小群体性案件,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司法保障,才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使人民调解成为支撑平安建设大厦的基石。(记录者:梅振威 王丽君 通讯员:田美)责编:许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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